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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3日

永嘉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条〔2015〕21号)、《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的通知》(温市科综〔2015〕3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资源开发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积极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用于鼓励永嘉县企业和创业者共享使用提供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创新载体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为永嘉县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测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等活动设计发放的,由永嘉县科技部门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永嘉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成立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由县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任成员,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确定每年创新券的额度,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具体由办公室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额度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永嘉县科技专项资金。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分1000元、2000元和5000元三种面额,有效期为两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八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不重复使用。

第四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县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我县企业和县级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县科技局审核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是:凡在永嘉县注册并在本县纳税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支持经国家、省、市、县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孵化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县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暂限用于永嘉县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为企业提供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相关的检测服务、科技查新技术服务等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凡已列入县级以上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管理

第十三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运行系统,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永嘉县在该系统采取电子券形式实施创新券。

第十四条 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由永嘉县科技局审核;取得资格后,企业可向永嘉县科技局申请创新券额度。企业可在云服务平台“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创新载体要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经双方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协议;如需签订正式合同的,请将签订后的正式合同上传。通过线下完成预约服务的用户须在申请使用创新券时,通过检索功能找到对应的载体及服务;服务履行完成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及时记录,企业对创新载体服务进行评价。企业根据各级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各级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1万元,年度不超过3万元,重点向科技型企业倾斜发放。全县年发放暂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第十六条 企业在每次实际使用时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向永嘉县科技局具体使用申请,每个单位全年低于5000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5000元部分抵用50%,全年合计不超过3万元。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该企业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全县实际创新券使用额达到年度创新券计划额度时,将停止当年的审批。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科技部门,作为科技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一式两份;服务记录、技术服务(交易)合同、发票等凭证各一份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的2月底左右。创新券需在有效期内及时使用与兑现,逾期不得使用与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县科技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县级的各类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县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操作说明(www.zjsti.gov.cn)。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实施之日起试行。

注册申请地址 http://www.zjsti.gov.cn/NewLogin.aspx?Code=CXQ 

永嘉县科学技术局            永嘉县财政局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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