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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 发布日期:2010年7月12日

专利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企业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1.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包括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作出富有美感而适合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得到的物质。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获得专利权。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根据这些规定,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颖性。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标准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标准是,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是一个客观标准,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已知技术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即突破了已知技术,为人们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在实质性特点标推上,对发明的要求要高于对实用新型的要求。就发明而言,法律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对实用新型,则只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进步性是一个主观标准,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已知技术比,在技术上前进了一步,能产生更好的技术效果。在进步性标准上,对发明的要求也要高于对实用新型的要求。就发明而言,法律要求具有显著的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则只要求具有进步性。外观设计没有创造性条件的要求。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许多国家称之为工业实用性,即用工业方法和手段能制造和使用发明物。实用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性质的反映,也是其社会性质的要求。实用性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可实施袋、再现性和有益性。可实施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实践中实施;再现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能够多次重复;有益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产业中实施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外观设计没有实用性的要求。

2.专利权的取得原则。

专利权的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专利权的原始取得是专利权取得的基本途径。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先申请原则是与先发明原则相对应的一个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创造的申请人。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如果在同一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从最初的申请日(优先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又在他国提出同样内容的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实际意义是,以其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起日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所谓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专利权的取得程序。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取得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批准。

(1)专利的申请。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其中,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附有图纸;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也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专利的审查和批准。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局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就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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